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231号
张致龙:
我院受理原告孙昌锋诉被告张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张致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孙昌锋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3615元,合计本息113615元。2021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被告张致龙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