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237号
陶正祥、丁翠华: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14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71元(取整),即以214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计算至物业服务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丁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费750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