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233号
唐志洋: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唐志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14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79元(取整),即以414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计算至物业服务费全部清偿之日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