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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407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0 10:41:0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0221民初407

安徽古德纳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绍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古德纳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绍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1903元,并自20211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元,由被告安徽古德纳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022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七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刘磊

电话:0553-8118009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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