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771号
汪光胜:
我院受理原告许在银诉被告汪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汪光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许在银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5年9月21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汪光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