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682号
陈伟大:
我院受理原告黄海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陈伟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海杰定金1.5万元,关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定金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陈伟大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