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56号
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焦才军: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焦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2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622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217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焦才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被告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8元,保全费820元,共计2548元,由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9元,被告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徐忠
部门:六郎法庭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