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334号
娄启刚、卢昭君: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承建支行诉被告娄启刚、卢昭君、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承建支行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296.28元、借款利息(含罚息)4674.25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并应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合计人民币34970.5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元;上述两项费用暂计人民币3997053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三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