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969号
宋颖、陈长峰: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飞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飞科电器有限公司起诉:
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芜湖飞科电器有限公司厂房一期厂房1#-4#宿舍楼、1#-4#厂房、食堂及保安室工程修复损失7307546.34元;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576000元。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