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470号
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孙建国诉被告芜湖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建国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物业管理不善或因商品房销售不合格管道产品导致房屋内的损失9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