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546号
何俊: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梦公共租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中梦公共租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1、赔偿损坏我司公寓内物品及所列其他费用,共计18924元。
2、赔偿我司房屋无法继续出租产生的滞房费,共计56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