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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377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2 17:08:0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0221民初377

南京同正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立新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同正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芜湖立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39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39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426元,由被告南京同正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022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承办法官:徐忠

部门:六郎法庭

电话:851175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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