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08号
苏州欧慕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夏鑫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欧慕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夏鑫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848.56元,并自2021年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元,由被告苏州欧慕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 ;, ; &n, bsp; 承办法官:刘磊
电话:0553-8118009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