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74号
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巨隆集团芜湖电镀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巨隆集团芜湖电镀有限公司租金806667元,并按880000元/年标准自2020年5月11日继续支付租金至被告芜湖巨峰电镀 有限公司实际腾让租赁厂房时止;
二、被告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电镀产业园西区01幢3层厂房腾空后交付原告巨隆集团芜湖电镀有限公司;
三、被告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巨隆集团芜湖电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73938.89元,并给付原告巨隆集团芜湖电镀有限公司评估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6元,由被告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nbs, p;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承办法官:刘磊
电话:0553-8118009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