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813号
秦志义:
我院受理原告杨乐生、潘小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秦志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杨乐生、潘小相办理位于芜湖市湾沚区迎宾新都安置小区34幢2单元208室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用80元,由被告秦志义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李颖
联系电话:0553-881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