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753号
陈小英: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等1539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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