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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699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3 16:56:2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699号

徐福庆:

我院受理原告彭忠标诉被告徐福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徐福庆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彭忠标支付劳务报酬18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保全费208元,合计478元,由被告徐福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22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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