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660号
洪胜军:
我院受理原告朱仁飞诉被告洪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洪胜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仁飞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4日起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1300元,由被告洪胜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