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307号
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3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