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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2367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3 09:04:5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0221民初2367号

张华华:

我院受理张爱花与张华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爱花起诉: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张欣瞳由原告抚养至成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六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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