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367号
张华华:
我院受理张爱花与张华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爱花起诉: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张欣瞳由原告抚养至成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