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730号
吴良成: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良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及电梯使用费和维护费2983元(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暂计算为699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计算至物业服务费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3682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