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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1124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2 16:13:15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1124号

奚健健:

院受理原告焦锋诉被告奚健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奚健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焦锋货款151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元,由被告奚健健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22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六月十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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