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424号
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奚正发诉被告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奚正发起诉:
1、判决被告偿还16700元运费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67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