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882号
李永能:
我院受理原告张斌与被告李永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斌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1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