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726号
周维红:
我院受理原告胡昌华与被告周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周维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胡昌华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417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合计本息为2417000元。2016年1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36元,由被告周维红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