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行初10号
芜湖县晶晶物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吴晶晶与被告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通知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起诉:一、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将原告吴晶晶登记为芜湖县晶晶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的工商登记行政行为;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芮庆云
联系电话:0553-8810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