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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613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1 17:16:5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0221民初613号

潘国洲

 我院受理原告许开源诉你潘国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国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原告开源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万元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拆借中心公布的场报价利率4倍算;二、被告潘国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原告开源借款利息83190元(截止2020年8月19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付金钱义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364元,保全1370,共4734元,由被告潘国洲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022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忠

部门:六郎法庭

电话:0553-851175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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