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201号
赵小平:
本院受理王维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赵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维松借款本金45000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598元由被告赵小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