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091号
唐有财:
本院受理李金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唐有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420元、保全费436元,合计856元,由原告李金玉负担445元,被告唐有财负担41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