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054号
汪义云:
我院受理原告张知斌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知斌起诉: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及消防安装工程款人民币1760633元。
2、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