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186号
张九仁: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湾沚镇玉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张九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湾沚镇玉生建材经营部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110元,并且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到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