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517号
宋扣生:
我院受理原告杨黎明诉被告宋扣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宋扣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黎明租金99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8元,由被告宋扣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