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62号
奚文光:
我院受理原告吕良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奚文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吕良静借款本金387000元整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本金28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奚文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吕良静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吕良静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98元(已由原告吕良静预缴),由被告奚文光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