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154号
王万呈:
我院受理杨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万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杰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万呈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