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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325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1 08:19:1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325号

陶正马:

我院受理原告陈爱华诉被告陶正马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爱华与被告陶正马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爱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22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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