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093号
欧阳:
本院受理曹宏豪诉你与周维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欧阳、周维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曹宏豪支付货款85000元;2.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欧阳、周维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