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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1093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28 10:21:5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0221民初1093

欧阳

本院受理曹宏豪诉你与周维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欧阳、周维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曹宏豪支付货款85000元;2.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欧阳、周维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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