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165号
张先文:
我院受理杨玉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张先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玉根借款本金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诉讼保全费270元,合计483元,由被告张先文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皖0221民初1165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