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873号
武成涛:
我院受理邓玉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武成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邓玉美借款本金86800元,并以868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武成涛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