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645号
夏传明:
我院受理原告周良好诉被告夏传明、芜湖华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良好起诉请求:一、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64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