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905号
江青山:
我院受理徐玉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青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玉平借款本金350000元,并以3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江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玉平诉讼保全保险费600元。
案件受理费3275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被告江青山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