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542号
徐小军: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商砼款人民币80717.5元,并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清偿全部债务时止;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汪文平
电话:0553-8823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