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374号
陈志军:
我院受理原告肖全海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全海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4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