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被告人魏某某此前长期以A公司名义对外销售木质货架。按照A公司的规定,被告人魏某某代表该公司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时,需将合同交由A公司管理人员审核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取得被害单位A公司的授权许可下,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商定了“采购供销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怠于按照A公司的规定去加盖合同专用章,被告人魏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一印章店内以此前所签购销合同上A公司行政公章为模板伪造一枚印章并加盖在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上。
因魏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擅自伪造他人公司印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故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魏某某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
私刻公章违法,其行为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商业信用,侵犯交易安全,也会给被告人带来刑事处罚。切莫为一时之利或图一时方便而私刻公司印章,否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