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970号
魏邦水:
我院受理原告贾佳冰诉被告魏邦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佳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0.15%,利息计至2021年4月23日利息共计17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