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63号
陶征浩:
我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征浩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金80964.97元及利息损失17288.64元,并以本金80964.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陶征浩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通费用共计3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5元(已由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陶征浩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