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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3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7 17:46:4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0221民初3

谈干:

 我院受理原告张来萍、谈干诉你干贵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干贵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来萍、谈干支付劳务款2154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17日起以215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干贵军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022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徐忠

部门:六郎法庭

电话:851175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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