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638号
陈洪东:
我院受理原告韦青松诉被告陈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青松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