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874号
张正军: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正军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正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54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57元(取整),即以154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计算至物业服务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正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费104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