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皖0221民初336号
周能孝:
我院受理原告沈启来诉被告周能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周能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启来货款1791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元(原告沈启来预交),由被告周能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