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650号
沈显忠:
我院受理原告纪树文诉被告沈显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沈显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纪树文支付欠付工程款21328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欠款21328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1元(原告纪树文预交),由原告纪树文负担426元,被告周能孝负担1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